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鞏固:期限、解散、清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清算
  1.合營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下列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1)服務性行業;(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4)限制類投資項目。
  2.合營期限屆滿,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合營企業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3.合營企業解散的原因:
  (1)合營期限屆滿;(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又無發展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