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監管系統,大到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小到具體的會計準則,基本上都可以被分為兩種:rules-based和principles-based。
Rules-based是指比較強調具體精確的規定以及對具體細則的嚴格執行,比如說英國法中為了保護普通合伙(un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的人合屬性而限制普通合伙人數在20人一下。
Principles-based則是更多地依賴抽象的原則,且執行者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去詮釋這些原則,比如說合同中對價的要求只需sufficient無需adequate。但是基本上任何系統都不會完全嚴格地按照書面的條例來運作,也不太會有任何系統完全依賴于抽象的原則,所以rules-based以及principles-based的分類還是相對的。
討論這組概念的原因,是因為在中國大家似乎覺得國內的法治不夠人治太多,比如說法律法規定得太抽象寬泛,給政府官員很多的權力和空間,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腐敗的發生。這不是沒有道理,但是把執法者的discretion等同于人治卻太簡單化了。
Rules-based的系統自然是有好處的。比如說執法的結果一致性比較強,比如罰張三五百塊罰李四也是五百塊(注意一致性強不等同于公平);對執法者的能力要求比較低,照葫蘆畫瓢就是了;而且法律被執行的程度也容易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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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rules-based的系統也有明顯的缺陷。比如說法規制定的成本比較高(因為要制定很具體的細則);因此不太容易與時俱進,而且能夠涵蓋的領域也較少。這個缺陷在快速變化的環境里就會比較明顯。而principles-based的系統就更加能夠適應這種環境。更加重要的是,在rules-based的系統里對于沒有涉及到的事項判決的可預見性(predicability)很差,這就導致大家更加risk-averse,不太敢去嘗試創新。
那兩者到底孰優孰劣呢?不同的環境需要不同的系統,但是在商業領域,有兩個empirical evidence。
*9,美國主導的會計系統GAAP,相比于國際上通用的IFRS更加rules-based,而現在國際會計準則的融合更多的是向IFRS所倡導的principles-based發展。
第二,在法律框架里,從執法者的discretion的大小來說,英美的普通法法系更像principles-based,而大陸法系更像rules-based,許多法律都是通過立成文法一條一條頒布出來進行約束的。倫敦和紐約現在是無可爭議的國際法律服務業的中心,固然是托了大英帝國和美國的福,但是英美法系強大的靈活性在不斷變化的商業社會里的生命力,也是有著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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