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代理關系,大家可能會覺得有點陌生;但是如果說到“中介”這個詞,可能大家就會恍然大悟,哦~原來生活中早就或多或少地碰到過:大到一單幾百萬的房產中介,小到留學中介,甚至大家經常會用的訂餐平臺“餓了么”,都包含著一層“代理關系”。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這個生活中并不少見的“代理關系”可以從幾個途徑成立吧。
*9種,也是最常見、最普遍的一種,就是通過“明示協議”建立的代理人關系(express agreement)。你去跟中介買房子,一定會簽一個中介合同吧,那份合同就明確了你面前的這位中介(或者這個中介公司)將會成為你的代理人,以你的名義幫你找合適的房源來促成你們之間的買賣。再比如,你買房不順,遇到了最近頗受輿論關注的“金連家”公司,買到了抵押房,后續一堆問題,你一氣之下把“金連家”告上了法庭,這時候你得找代理律師吧?那你跟代理律師簽了合同,授權這位律師對你的這個案件全權負責,這時就是通過另一種“明示協議”建立了一個代理人關系。
第二種,明示協議的反義詞——大家一定猜到了,就是“默示協議”啦(implied agreement)。默示協議一般沒有成文的條例或者白紙黑字的協議,兩個人自然而然地成為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這時候的代理人關系是“implied by their relationship or by their conduct”,通常會由約定俗成的“common sense”來判斷。比如現在你是“金連家”公司的員工,你們公司最近深陷丑聞,每天有無數媒體通過電話和實地考察要求采訪,你的老板都去避風頭去了,都不在,于是你實在拗不過,接受采訪了,說了一些堅持相信公司經營合法合規的話,勇敢地defend了你熱愛的公司和這份工作。其實這時候公司并沒有明確地授權你代表公司接受采訪吧?所以不是一個明示代理人關系;但是因為你所在的職位,通過常理又可以判斷你是應該有這個權利來探討“金連家”的事情的吧?所以這是一個通過默示協議建立的代理人關系。要注意的是不論明示還是默示,代理人都確實擁有采取某些行動,做某些事情的權利(actual authority exists)。
第三種,比較少見,叫“追認協議”。也就是有一方先以代理人身份去接洽了善意第三方(也就是一個無辜的第三者......第三者是無辜的嗎這種事情不在我們討論范圍之內(ˇ?ˇ) ~~),并且以被委托人的身份與這個第三方達成了協議,但是這時候其實這位“代理人”并不真實具有被委托的權限,也就是說委托人并沒有授權這位“偽”代理人去做這些事。但是,委托人可以在事后追認這位代理人的權限,從而使他與善意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有效。要使這種追認能得到法律的許可,有幾個條件一定要滿足——具體什么條件,且聽下回分解~~~ 祝大家學習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