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財務人想要更快更好發展,就必須完成自身的轉型——成為適應時代的全球化人才。今天我們來看看AICPA自發展以來對會計行業的貢獻吧!
1917年AICPA以聯邦儲備委員會文告形式,發表了“資產負債表的編制方法”,成為*9份具有“權威性支持”的會計準則。 經過1929年和1936年兩次修訂,該文告對當時的會計實務產生了重要影響。二十年代經濟危機使會計職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指責。 1932年會計程序委員會(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成立,標志著AICPA對會計準則的系統研究。1959年會計原則委員會(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取代會計程序委員會,繼續制定和發布會計準則。 60年代中期,APB作為準則制定機構的合法性開始受到質疑。為此,AICPA于1972年成立了惠特委員會(Wheat Committee),專門研究制定會計準則的建制問題。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美國于1973年成立了獨立于AICPA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揭開了會計準則制定的新篇章。
在審計標準方面,1939年AICPA成立審計程序委員會。 此舉是對麥克森 - 羅賓斯(McKesson & Robbins)案件的直接反應。 委員會針對存貨和應收賬款的審核、獨立審計師的聘用、以及審計報告的格式等提出了若干建議,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9號審計程序公告 --- 審計程序之擴展。 僅1948年該委員會就發布了10項公認審計準則。 1972年AICPA成立審計準則執委會(Auditing Standards Executive Committee),取代審計程序委員會。 1977年審計準則執委會再改組為審計準則委員會(Auditing Standards Board)。 鑒于社會對CPA審計的批評,AICPA于1977年成立了會計事務所部,將職業自律由個人延伸到實體。 其后,它又一分為二,即上市公司部(SEC Practice)和非上市公司部(Private Companies Practice)。 它們為同業復核提供了組織上的保證。
在執業道德方面,AICPA也是積極的倡導者和領導者。1906年在AICPA章程的“其他”章節中,有兩項關于職業道德的規定。 1917年4月它又通過了職業道德“八項準則”。 到1937年AICPA已建立起12項職業道德準則。 AICPA《職業道德準則》的現行范式始于1973年。 它由三部分內容組成:
(1)職業道德概念(Unenforceable Concepts)主要確立一些基本的職業道德理念,不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
(2)行為準則(Rules of Conduct)是CPA必須遵守的具體道德規范。
(3)行為準則釋義(Interpretations of Rules)對行為準則作補充說明。 后來又增加了職業道德裁決(Ethics Rulings),為一些具體的行為準則提供實施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