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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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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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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
1.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地使用稅5—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特殊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法規定,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繳納農業稅的土地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按規定免予征稅的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了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成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6)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8)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9)搬遷企業的用地。
①自2004年7月1日起,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稅額由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②對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和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③企業按上述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開始使用時,應從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計算和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④稅務機關應對上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進行調查核實,如發現虛假情況,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0)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1)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2)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
(13)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土地。
(14)人民銀行自用的土地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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