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并非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屬于縱向關系糾紛);
(3)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適用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