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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十八、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在特殊行業、區域,還可以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2.集體協商制度
  (1)集體合同內容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自派出集體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會議)的方式協商確定。
  (2)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3.集體合同草案的通過
  (1)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3)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4.集體合同的生效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各種標準的關系
  (1)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