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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二十三、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小結】
  經濟仲裁VS勞動仲裁
 經濟仲裁勞動仲裁
是否以仲裁協議×
有效存在為前提
與訴訟的關系或裁或審先裁后審
仲裁機構與行政機構的關系完全獨立由人民政府決定設立
仲裁機構不按
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管轄既不實行級別管轄,也不實行地域管轄實行地域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
申請仲裁的時效除另有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1)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2)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仲裁時效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自終止之日起計算1年
是否收費×
能否口頭申請×
公開仲裁×
開庭審理
回避制度
裁決和調解的關系可以先行調解應當先行調解
一裁終局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
(1)勞動者不服,15日內起訴
(2)用人單位不能提起勞動訴訟;裁決符合撤銷情形的,可以申請撤銷
其他勞動爭議:15日內起訴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