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二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一、什么是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開征范圍和改變計征辦法。
  二、城建稅的作用
  城建稅的開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資金緊張狀況,對進一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促進地方的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發揮了巨大的作用。“2007年的城建稅收入達1156.3億元,對保證城市公共設施服務提供了重要的資金支持。”隨著城市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現在大量城建資金用于改善城市大氣和水環境質量,城市維護建設稅在環境保護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環境污染具有負外部性,它表現為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不一致;環境保護卻具有正外部性,環境保護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物品,它往往被集體加以消費,它基本上屬于社會公益事業,這樣,就產生了“搭便車”的問題。”城建稅為解決以上“外部性”問題提供了長期而穩定的專項資金,實質上被重新定位為環境稅稅種之一。
  “稅收作為重要的市場經濟手段,應該為增加財政收入和達到環境保護目標而得到運用。”所以,雖然城建稅是個小稅種,但是由于其所具有的環保性質,它對于促進我國的城市發展以及解決不同企業之間、企業與居民之間的環境公平具有決定意義的。當前城市化進程發展迅速,經濟與環境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配套的擴張措施,市政建設與維護作為一種公共物品,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只有保障地方的基本開支,才能保證其擴張過程的順利進行,因為如果地方政府的財政陷入困境,就無法為居民提供起碼的公共產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鄉建設事業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需要政府提供充分的資金支持。為此,甚至已有人提出將城建稅這種附加稅改為獨立稅的設想,以期相關的事業經費能夠更有保障。”這說明作為具有生態功能的的地方稅種,城建稅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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