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退稅公式: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一、什么是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1)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確定:退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退稅率或征收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退稅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征收率)
  (2)對出口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退稅依據為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
  原輔材料應退稅額=購進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原輔材料的退稅率
  加工費應退稅額=加工費發票所列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合計應退稅額=原輔材料應退稅額+加工費應退稅額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凡屬于從價定率計征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凡屬于從量定額計征的貨物應依據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根據國稅發[2002]11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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