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可以包含哪些?抵押品一共有五類:一是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二是各種有價證券;三是能夠封存的流動資產;四是可作轉讓的無形資產;五是私有財產以及其他可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抵押品可以包含哪些
  一、什么是抵押品
  抵押品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
  抵押品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權標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權人的制約和干預,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將抵押物轉讓、出租,但在該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是不受影響的。
  二、在設定抵押品時的注意事項
  有下列財產設定為抵押品時,必須注意如下一些問題:
  a、以依法獲準建造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作為抵押物的,可自建造之日起設定抵押權,但該項借款必須用于該建設物的建造。
  b、以同一抵押物設定若干抵押物權時,其抵押物的價值必須大于幾項債權之和,而且一旦出現這種重復設定抵押權的情況應向抵押人作出說明。
  c、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只能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額為限,同時,借款方還應向抵押人提供共有人表示同意的書面協議。
  d、承擔連帶責任的非法大聯營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須有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同意的書面證明。其中,一方以其在該企業的股權設定抵押權時,須取得聯營他方的書面同意。
  e、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須經審批機關同意。
  f、抵押人就其已發包、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原承包、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發生處分抵押物的情況時,原承包、租賃合同依法變更發包人或出租人。
  g、抵押人以依法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其它可轉讓的權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可轉讓的權利證書。
  h、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證,并經批準機關和海關認可。
  但是,不得以下列財產作為抵押品:
  a、國家所有的土地、礦山等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物資;
  b、使用中的職工宿舍、學校、食堂、幼兒園等社會或企業福利設施及物資;
  c、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e、其它依法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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