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記賬法是按照復式記賬法的原理,以資產與權益的平衡關系為基礎,以“借”、“貸”二字為記賬符號,以“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為記賬規則來登記經濟業務的一種記賬方法。借貸記賬法的基本內容包括記賬符號、賬戶結構、記賬規則和試算平衡四項。
一、借貸記賬法記賬符號
借貸記賬法是以“借”、“貸”二字作為記賬符號來記錄會計要素項目的增減變化。借貸記賬法就因此而得名。“借(Debit簡寫Dr)”、“貸(Credit簡寫Cr)”二字的含義,最初是從借貸資本家的角度來解釋的,即用來表示債權(應收款)和債務(應付款)的增減變動。借貸資本家把吸收的存款稱為“貸”,表示“欠人”;把貸出的款項稱為“借”,表示“人欠”。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借貸記賬法被廣泛地應用于各行各業,“借”、“貸”就失去了原來的含義,成為會計學中的一對純粹用以標明記賬方向的符號。日本在引進復式記賬法時,將Debit和Credit翻譯成“借”和“貸”,我國在從日本引進時,援引了日本的這種譯法。
二、借貸記賬法記賬規則
基本要求
借貸記賬法的記賬規則可以概括為: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第一,在運用借貸記賬法記賬時,對每項經濟業務,既要記錄一個(或幾個)賬戶的借方,又必然要記錄另一個(或幾個)賬戶的貸方,即“有借必有貸”;賬戶借方記錄的金額必然等于賬戶貸方的金額,即“借貸必相等”。
第二,所記錄的賬戶可以是同類賬戶,也可以是不同類賬戶,但必須是兩個記賬方向,既不能都記入借方,也不能都記入貸方;
第三,記入借方的金額必須等于記入貸方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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