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屬于所有者權益類科目,用以核算企業凈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情況以及歷年凈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后的結存余額,其主要用途是用于調整“本年利潤”科目。借方表示減少,貸方表示增加。未分配利潤為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年度終了時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未彌補虧損。年度終了,企業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或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
一、利潤分配賬務處理
①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貸記“盈余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②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
③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盈余公積補虧)。
④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并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關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就是累積未分配的利潤數額;如為借方余額,則表示累積未彌補的虧損數額。結轉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二、利潤分配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1) 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采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凈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等。對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后,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 (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
(2) 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留利。
(3) 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