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是稅收的一種形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一、免抵退賬務處理如下:
1.出口貨物免稅,反映在賬務處理上是出口銷售時,無需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出口貨物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賬務處理上表現為企業購進原材料,無論用于生產出口貨物還是用于生產內銷貨物,其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3.出口貨物退稅的賬務處理:按計算的免抵退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按計算的免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按免抵退稅額與免抵稅額兩者之差,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
4.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而收到退回的稅款,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
二、免抵退的含義概括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期內因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的稅額,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后,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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