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級會計的考試時間已經確定,為5月13日-5月17日,下面小編帶來了《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的部分考點。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1.仲裁與民事訴訟
(1)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爭議。
(2)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1)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采取。
(2)都是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3)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4)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者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還有的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二、仲裁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一)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提示】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不能提請仲裁的糾紛: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不適用《仲裁法》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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