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損失屬于損益類科目,借方代表損失的增加,貸方代表損失的減少。
企業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應設置“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并在“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中按資產減值損失的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需要等到處置時才能轉出。資產減值損失的數額等于資產賬面價值和資產可收回金額的差額。
資產減值損失,借方代表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貸方表示,企業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后,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
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確定資產發生的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跌價準備”、“損余物資——跌價準備”等科目。
資產減值損失
是指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經過對資產的測試,判斷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而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所確認的相應損失。
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條件
并不是所有的減值損失都可以轉回,可以轉回的資產主要是流動資產,包括應收賬款、存貨、交易性交融資產等。在轉回時,應當注意科目之間的對應關系,有些資產是通過損益科目轉回的,有些科目則是通過其他綜合收益轉回的。
不可轉回的資產主要是一些長期的非流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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