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
  1.稅務登記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納稅申報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