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僅適用于遠期商業匯票。
2.提示承兌期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內
【提示】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