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合同的類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