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4.縫紉業務,應征收增值稅。
5.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6.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7.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8.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