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貨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包括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以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的,所以期末其賬面價值就等于公允價值。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4、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的利息。
5、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應轉入投資收益
6、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由其他綜合收益轉為投資收益。
7、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的,持有期間采用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息,實際利息與票面利息的差額計入利息調整明細。
8、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以后價值回升,可以轉回,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價值回升轉回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9、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幅度大且非暫時的,應確認減值損失;暫時下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