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
(4)一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①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5)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6)侵權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7)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選擇管轄和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8立案的法院管轄。
調解制度(2016年新增)
1.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上述特殊案件除外),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強制執行
1.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2)調解書;
(3)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如,仲裁裁決)。
2.管轄(2016年調整)
(1)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9審法院或與*9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