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1)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
借: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利息調整(可能在借方)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應計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利息調整
2.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利息調整
—應計利息
—公允價值變動
其他綜合收益: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等。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賬務處理
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區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
支付的價款中包含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構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1)企業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等
(2)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