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增值稅
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及視同銷售行為(銷項稅額)
(1)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按照不含稅收入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確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稅法上視同銷售行為,計算確認銷項稅額。
①工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稅價×17%)
②集體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③對外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④支付(分配)股利(實物)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⑤對外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稅價×17%)
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按照銷售價款(不含稅)的3%的征稅率征收。
小規模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處購買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其銷售的貨物一般納稅人也不得抵扣進項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國部分地區部分行業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逐步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行業為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郵政業、電信業等生產性服務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規定,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其他部分服務業適用6%稅率。
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于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1.一般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差額征稅是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規定范圍納稅人、規定項目價款后不含稅余額交納增值稅。
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