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①標準工時制(標準工作日)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加班的規定: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a.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b.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c.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不定時工作制
也稱無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日。主要適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條件不受標準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崗位。
③綜合計算工時制
也稱綜合計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仍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一種工時形式。
(2)年假
 
累計工作年限年休假天數
已滿1年不滿10年的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10天
已滿20年的15天
年休假的天數
不得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