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內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
【提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投資中的“回收站”。如果企業的某項投資無法做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核算的,一般情況下應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為了反映和監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和出售等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投資收益”等科目進行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
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不構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會計分錄:
1.權益性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取得成本+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等(實際支付的金額)
【鏈接】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區別和聯系。
2.債務性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其他貨幣資金等(實際支付的金額)
差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