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最長為24個月。
(3)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4)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3.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4.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