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勞動關系與勞動合
一、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1.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書面形式。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口頭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四)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