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內部審計條例》(以下簡稱《內審條例》)已經2011年8月1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內審條例》的頒布施行,是我省內部審計事業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完善我省審計法規體系,實現內部審計工作有法可依,促進部門單位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更好地服務安徽經濟社會轉型發展、開放發展、創新發展、和諧發展。同時,對于進一步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內部審計質量和水平,推動內部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關于《內審條例》立法宗旨
  我國的審計體系由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部分組成。國家審計處于主導地位,內部審計處于基礎地位,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的延伸和重要補充。因此,《內審條例》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相結合,在依法加強審計機關審計監督作用的同時,突出強調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的職能和作用, 目的在于通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改善經濟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推動完善我省審計監督體系。
  二、關于內部審計的實施范圍
  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內審條例》明確:本省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第三條*9款)。同時,近年來,安徽省民營經濟快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總量不斷加大,急需通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自身管理,保障健康運行。因此,《內審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第三條第二款)。這一規定較好地滿足了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需求。
  三、關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合理確定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是做好內部審計工作的基礎。是否設立及如何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既應當考慮內部審計法律制度的要求,也需要考慮單位的內部審計需求、內部治理結構、經營規模等因素。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結合內部審計工作實際,《內審條例》規定:一是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大中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上市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內部審計人員,并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第七條)。二是省級垂直管理的部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或者下屬單位較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第八條)。
  為了確保內部審計人員具備職業勝任能力,《內審條例》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定期接受內部審計業務崗位培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相關的資格或者工作經歷(第九條*9款第二款)。
  為了維護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的相對獨立地位,《內審條例》增加了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保護性條款,即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任期內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第九條第三款)。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財務預算,予以保障(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應當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三條)。
  四、關于內部審計的職責和權限
  明確內部審計的職責和權限,是合法、有序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保障。對此,《內審條例》規定:一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等八項職責(第十一條)。二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時享有九項權力,即提供資料權、參加或列席會議權、檢查權、調查取證權、暫時封存權、制止權、處理權、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建議權等(第十二條)。同時,根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權力機構的授權,內部審計機構還享有按照有關規定,收繳違紀、違規資金的處理權(第十四條)。
  五、關于內部審計程序
  依法完善內部審計程序,有利于保障內部審計工作獨立、客觀、公正地實施。對此,《內審條例》從以下兩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有關實施內部審計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審計通知書的送達、書面審計報告的復核以及審計結論的下達等程序(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二是有關內部審計的后續程序,包括救濟、移交處理、后續審計等程序,以及內部審計檔案資料管理等(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內審條例》注重對內部審計成果的運用。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有關工作時,可以利用內部審計成果;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在考核、獎懲、任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時,應當將內部審計結論作為重要依據(第二十一條)。
  六、關于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內審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權范圍內,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并對指導、監督事項作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為了發揮內部審計協會在推動內部審計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內審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協會,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四條)。同時,為了保證審計機關及時掌握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充分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責,《內審條例》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審計機關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第二十五條)。
  此外,《內審條例》對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被審計對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不執行審計結論,單位主要負責人、權力機構有關責任人和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等,都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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