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此類逃稅行為的手段主要包括: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涂改等;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藏,使稅務機關難以查賬;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是指行為人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的行為,如,虛列原材料消耗,虛增職工工資,虛報財產損失,亂提亂攤支出人為調節計稅依據;虛構業務支出;違反規定,超范圍、超標準列支成本費用。在賬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為人瞞報或少報收入,并在賬簿上作虛假登記的行為,如,未在法定賬簿上反映或足額反映收入、隱匿收入;開具收入原始憑證時上下聯金額不一致,發票聯金額大于記賬聯金額,依據這種虛假憑證記賬;根據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應確認收入而不記收入,或將收入登記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類賬簿內,不結轉或少結轉,或直接計入利潤或者專項基金等。
(三)不申報納稅。
不申報納稅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兩類復雜一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等。
(四)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免稅、抵稅等虛假資料等。虛假的納稅申報應具備虛構捏造事實或有意不如實填報等情形,不同于錯誤的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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