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小編為您分享CIIA/SAC動態新聞(摘自證券時報):滬港通四方協議簽署-交易證券范圍明確 。
  9月4日,滬港通《四方協議》在上交所簽署。《四方協議》由上交所、聯交所、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四方共同簽署,就滬港通中的滬港交易通、滬港結算通分別作出安排。
  其中有關滬港交易通的主要約定如下:
 
  一是建立訂單路由安排。聯交所參與者可以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買賣訂單;上交所會員可以通過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提交買賣訂單。
 
  二是確定可通過滬港交易通進行交易的證券范圍。上交所將接納上證180指數的成分股、上證380指數的成分股以及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滬股為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暫不納入,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也暫不納入。
  聯交所將接納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分股以及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H股為港股通股票。但所有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港股暫不納入,股票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H股暫不納入,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滬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該H股暫不納入。
  對于曾被納入滬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如不再符合前述條件,投資者不可再買入但仍可賣出。上交所和聯交所可商議并經雙方同意及有關監管機構批準后修改滬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三是交易貨幣。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僅限以人民幣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僅限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與中國結算或其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
 
  四是禁止暗盤交易。上交所、聯交所應明確規定不得在聯交所、上交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股票轉讓或提供轉讓服務。
 
  五是衍生產品開發與上市。上交所、聯交所中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自行開發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發行商擬以上交所、聯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發行權證及其他衍生產品(含牛熊證)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與聯交所另行商定。在商定前上交所與聯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產品上市,但雙方已上市的上述產品不受此限。
 
  六是將簽訂滬港交易通、滬港結算通協議。上交所、聯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進一步商定并簽署滬港交易通協議,其中包括滬港交易通各項具體事宜的運行安排。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將進一步商定并簽署滬港結算通協議,其中包括滬港結算通清算交收、登記存管等服務安排。
 
  七是收入分享。上交所和聯交所將根據公平對等的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交易通以交易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將根據公平對等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結算通以結算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