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四、原適用17%、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