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2008年5月份開始對一項新產品專利技術進行研究開發。5月份進入研究階段,發生差旅費等10萬元。6月份進入開發階段,領用材料50萬元,人工費用20萬元,注冊費、律師費等其他費用30萬元,其中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80萬元。形成的專利技術于7月份達到預定使用狀態。該項專利技術會計與稅法攤銷年限均為10年。2008年度該企業會計利潤15萬元,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滿足資本化條件,均應先在“研發支出”科目中進行歸集。期末,對研究階段發生的相關支出,應進行費用化處理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不符合資本條件的,也應進行費用化處理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但尚未完成開發活動的,相關支出仍保留在“研發支出”中,待完成開發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再將相關成本轉入“無形資產”。
  這里要注意新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對轉入無形資產的成本的區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自行開發的新技術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除非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新準則下內部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成本,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創造、生產并使該資產能夠以管理層預定的方式運作的所有必要支出。
  1、5月份研究階段發生差旅費等費用: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      10萬元
  月末,
  借:管理費用 10萬元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萬元
  2、開發階段發生的相關費用: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0萬元
  ——資本化支出  80萬元
  貸:原材料              50萬元
  應付職工薪酬          20萬元
  銀行存款等           30萬元
  3、6月末:
  借:管理費用         20萬元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0萬元
  4、7月份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
  借:無形資產     80萬元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80萬元
  5、2008年度對該專利技術進行攤銷:
  借:管理費用   4萬元
  貸:累計攤銷   4萬元    (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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