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FRS下的減值測試
  *9步:進行減值測試: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Carringvalueofassets)大于可回收價值,則應該減值。這里的可回收價值取公允價值(FairValue)減去銷售成本以及使用中的價值(Valueinuse,)兩者中的較高者,所謂使用中的價值指如果企業繼續使用該項資產所能得到的未來現金流現值,即持續經營的價值。
  第二步:計算減值準備:減值準備=資產賬面價值-可變現價值。
  (2)U.S.GAAP下的減值測試
  *9步:進行減值測試: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繼續使用該項資產產生的未折現現金流,則應該減值。
  第二步:計算減值準備:減值準備=資產賬面價值-資產公允價值,如果資產公允價值不能獲得,則減值準備=資產賬面價值-繼續使用該項資產所能得到的未來現金流的現值。
  (3)比較:在U.S.GAAP與IFRS下長期資產減值能否轉回?商譽的減值又是如何規定的?
  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討論,根據固定資產用途的不同而有差異。首先,在U.S.GAAP下,如果這項固定資產由企業持有并且使用,則資產的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如果這項資產由企業持有并待售,則資產減值損失允許轉回。U.S.GAAP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持有并待售的資產在短期內就能在利潤表里面體現轉回的這部分減值損失,所以先轉回是可以的。然而企業持有并且使用的資產,這部分轉回的減值損失可能永遠不能實現,虛增了資產,所以不允許轉回。在IFRS下,無論固定資產是企業持有且使用還是待售,資產減值損失均允許轉回(除了商譽),但是轉回的額度必須小于等于之前的減值損失,且損失計入利潤表。
  這表明在減值轉回會計原則規定方面,U.S.GAAP相對IFRS更為穩健。
  此外,U.S.GAAP與IFRS對商譽這一特殊長期資產的減值流程相關規定也不相同。在IFRS下,如果商譽的賬面價值大于可回收金額,則表明商譽發生減值,企業應確認商譽減值損失,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價值即為資產減值損失,禁止轉回以前期間已確認的商譽減值損失。在U.S.GAAP下,如果商譽的賬面價值大于商譽內含公允價值(即impliedfairvalueofgoodwill,由于商譽公允價值無法直接計算,故采用報告單位公允價值減去其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余值),則應當減值,商譽減值損失即為賬面價值與內含公允價值之差,商譽減值損失確認后,調整后的商譽賬面價值就成為商譽新的會計核算基礎,且禁止轉回以前期間已確認的商譽減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