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法的實施
稅法的實施即稅法的執行。它包括執法和守法兩個方面。一方面,執法機關要依法執法;另一方面,征納雙方都要守法。由于稅法具有多層次的特點,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對其適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斷,一般按以下原則掌握:
1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層次法律中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3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4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由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構成。
【解釋1】實體法從舊原則實際體現的是:新法只從新規定開始的時段實施,不溯及以往,以往還按照舊的規定執行。
【解釋2】程序法從新原則實際體現的是:新法溯及以往,新法實施前后的同種情況都要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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