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四章國際稅收協定

知識點二、國際重復征稅及其產生

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分別課稅所形成的交叉重疊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包括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和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三種類型。國際稅收中所指的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屬于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稅源的重復征稅。(狹義的重復征稅)

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稅源的重復征稅。(廣義的重復征稅,一般有股份公司組織形式所引起)

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是由普遍實行復合稅制導致的。

二、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

1、前提條件: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和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是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前提條件。

2、根本原因: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是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

3、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轄權同地域管轄權的重疊下的國際重復征稅

(2)、居民(公民)管轄權與居民(公民)管轄權的重疊下的國際重復征稅

(3)、地域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下的國際重復征稅。

三、國際重復征稅的經濟影響

1、加重了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影響投資者對外投資的積極性;

2、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

3、阻礙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

4、影響有關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