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以下事項:
(1)優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還是浮動股息率,并相應明確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動股息率計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是否必須分配利潤。
(3)如果公司因本會計年度可分配利潤不足而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差額部分是否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5)優先股利潤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項。
2.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3.表決權限制
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其中,表決權恢復是指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對于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于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