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與權益法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各自的適用的范圍不同,合算及處理的方法也不盡相同。
1、區別之一權益法和成本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從具體的適用場景上來看,權益法所適應的是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通常情況下,這些企業占股的比重在20%到50%之間。而成本法比較適用的則是完全控制的企業,或者是公司的子公司,通常情況下,適用的股份占比達到了50%以上。從這點上來看,權益法和成本法的本質區別就在于對于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不同,權益法對于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是比較小的,在這種情況下,就采取這種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方法。而成本法對于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非常大,因為其持股已經達到了50%以上,屬于絕對控制的范圍。
2、區別之二權益法和成本法對投資收益的處理方法明顯不同。我們可以簡單把權益法的投資收益處理方法稱之為權責發生制,因為只有當企業在年終有了利潤之后,才能夠按照所占有的企業份額情況來確定投資收益。我們也可以把成本法當作是一種收付實現制,因為只有當被投資企業宣告發放股利的時候,才能夠確定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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