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調整
中國調整情況及對股市的影響:
時間              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幅度
2008年4月24日     從3‰調整為1‰只對出讓方收取,受讓方不再征收
2007年5月30日     從1‰調整為3‰
2005年1月24日     從2‰調整為1‰
2001年11月16日    從4‰調整為2‰
1999年6月1日      B股交易印花稅降低為3‰
1998年6月12日     從5‰下調至4‰
1997年5月12日     從3‰上調至5‰
1996年初至1997年5月 印花稅依然為3‰
1992年6月12日     按3‰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1年10月        深市調至3‰,滬市開始雙邊征收3‰
1990年 11月23日   深市對買方開征6‰印花稅
1990年6月28日     深市對賣方開征6‰印花稅
下調好處:
印花稅調整
取消印花稅能向投資者傳遞明確的信號;
刺激金融產品買賣的成交量,繁榮資本市場;
重交易環節稅收之弊端得到抑制。
調稅理由
稅率過高。中國是全世界收取證券交易印花稅最高的國家;
調整頻繁。自開征以來,多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且幾乎都是突然公布。
財政部:金融機構與小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印花稅 財政部2011年10月24日發布《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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