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定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適用范圍: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比例稅率: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適用范圍:其他稅目。
稅收優惠
1.對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則應另貼印花。
2.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3.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4.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印花稅
5.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7.為減輕企業負擔,鼓勵投資創業,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8.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9.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10.對個人銷售或者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11.對個人出租或者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暫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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