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積(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 ,一般是指國家規定企業必須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提取比例為10%。企業凈利潤和法定比例計提的盈余公積。當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金額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積
法定盈余公積的用途:
1.彌補公司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轉增時所留存的該科目余額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
法定公益金和法定盈余公積金區別: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積兩類。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盈余公積;另一種是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是指按照企業凈利潤和法定比例計提的盈余公積。它主要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也可用于企業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企業在計提了法定盈余公積之后,還可以根據企業政策的需要計提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的用途與法定盈余公積相同。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計提;后者則由企業自行決定提取。法定公益金,是指按照企業凈利潤和法定比例計提的公益金。用于購建集體福利設施。
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經取消,改為任意公積金的內容,公司法167條3款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后,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議,還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法定盈余公積用途:彌補虧損;轉增資本;企業擴大再生產;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任意盈余公積用途:如上,也可用于集體福利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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