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增值稅賬務處理是什么?應交增值稅是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活動本期應交納的增值稅。本項目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填寫。
應交增值稅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
(一)月份終了,企業應將當月發生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自“應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這樣“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不出現貸方余額,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二)月份終了,企業將當月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即: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三)當月繳納當月實現的增值稅(例如開具專用繳款書預繳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
(四)當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實現的增值稅時,如常見的申報期申報納稅、補繳以前月份欠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
(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貸方無余額。
(六)“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繳的增值稅,貸方余額反映未繳的增值稅。
注:財政部對該科目有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1、《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3]83號 ;2、《財政部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22號);已于2011年廢止,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三、廢止的財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第380項、第392項)。
應交增值稅賬務處理
新準則下增值稅月末與繳納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過去將增值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應交增值稅;另一部分為未交增值稅。月末要將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中。在繳納時,區分是繳納本月的增值稅還是其他期的增值稅。本月繳納本月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繳納或多交的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中:若為應繳納而尚未繳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若為多交的增值稅,則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本月繳納上期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而在新的準則體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稅部分,在繳納時也不再區分是本期還是上期的增值稅,一律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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