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持和提升我省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質,建立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人才培養的長效機制,規范注冊會計師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保持和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技能、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使其能滿足我國經濟、資本市場發展戰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第三條繼續教育必須貫穿于注冊會計師的整個執業生涯,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都應當給予高度的重視,按照本制度要求組織及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章繼續教育的形式與學時要求
第四條注冊會計師可參加有組織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五條有組織形式的繼續教育包括:
(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舉辦,或者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舉辦的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專業論壇、研討會、學術報告會等;
(二)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認可的市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舉辦的培訓班及內部培訓;
(三)中注協及省注協通過遠程教育直播系統提供的注冊會計師培訓;
(四)中注協或省注協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包括:
(一)完成專業著作或專業論文,并在公開發行刊物或省注協認可的專業刊物上發表;
(二)擔當中注協、省注協舉辦或委托舉辦的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授課人、研討會的主持人或演講人;
(三)參加行業執業質量檢查;
(四)承擔學術團體、行業、政府部門組織的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務所實習期間接受當地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六)參加會計相關專業的在職學位教育;
(七)經中注協及省注協認可的專業論壇、研討會;
(八)中注協或省注協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每兩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即從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個考核周期內接受的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80個學時,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個學時。
有關職業道德的培訓,每個周期不得少于4個學時。
上一考核周期超過的學時數不得滾動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參加第六條所列的有組織形式的繼續教育,至少45分鐘為一個學時,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
第九條注冊會計師參加第七條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按下列標準確認學時:
(一)參加中注協、省注協或省注協認可的政府部門組織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每天可折算1個學時,每年最多可折30個學時;
(二)擔當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班的授課人,研討會的主持人或演講人,可按實際授課、主持或演講時間的三倍折算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0個學時;
(三)公開出版專業著作、承擔課題研究,每項可確定15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5個學時;
(四)在公開發行刊物或省注協認可的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每篇可確認5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5個學時;
(五)在境外事務所實習期間接受培訓,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每年最多可確認40個學時;
(六)參加在職學位教育,當年可確認30個學時;
(七)參加中注協或省注協認可的專業論壇、研討會,每半天可確認為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0個學時。
在每個考核周期內,其他形式的培訓學時最多確認60個學時。
本制度中未明確的其他形式的培訓學時,由中注協或省注協認定。
第十條參加第六條所列繼續教育的,可填寫《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學時確認申請表》(格式見附表1),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于12月31日前提交省注協確認。
第十一條未按照本制度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注冊會計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向省注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可以不參加當年度的繼續教育培訓,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學時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后新注冊的;
(五)省注協認可的其他情形。
注冊會計師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第一年免于接受繼續教育的,次年應當接受不少于4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在考核周期內第二年的,在下一個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繼續教育的組織
第十二條省注協負責全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指導、組織、實施工作,推動全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工作全面高效開展。
第十三條省注協統一建立全省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師資庫,授課教師應以其為基礎,輔以全國知名專家學者等師資力量。
第十四條授課老師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相應水平的政府公務人員、管理人員和業內實務工作者;
(二)經過中注協或省注協師資培訓班培訓者;
(三)經省注協后續教育咨詢委員會審核同意或認可者。
第十五條省注協對組織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市注協、事務所和高等院校等培訓機構,實行年度資格認可和考核制度。經省注協認可資格的市注協、專業培訓機構、事務所可按照省注協年度培訓工作規劃及要求,自行組織繼續教育培訓班。
第十六條市注協、事務所具備以下條件,可向省注協申請自行組織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資格:
(一)截至上一年末,市注協具有400名以上執業會員,事務所具有5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二)具有嚴密的培訓工作管理制度;
(三)能夠提供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師資及具備基本教學條件;
(四)具有良好的培訓記錄,上一考核年度不存在經核實的培訓質量問題的投訴;
(五)會計師事務所連續三年未受到通報批評以上的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
(六)省注協要求的其他條件。
高等院校等培訓機構申請舉辦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資格的認可制度,根據中注協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申請自行組織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資格的市注協、事務所應于每個考核年度的2月15日前向省注%C?
(三)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班情況表(格式見附表2);
(四)省注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繼續教育的管理
第十八條省注協對全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培訓方式,各培訓班的培訓學時在省注協統一印制的《廣東省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考核手冊》中記錄。
省內各培訓班的結業證書由省注協統一印制和管理,培訓學時由省注協統一認定。
第十九條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應參加中注協、省注協組織的培訓。
第二十條新批注冊會計師必須參加省注協組織以職業道德教育、審計實務操作為主要內容的上崗培訓班。7月1日前批準注冊的注冊會計師應參加當年組織的上崗培訓班,7月1日后批準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可參加下一年度的上崗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自行組織培訓的市注協、會計師事務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注協上報上一年度培訓工作總結,省注協不定期對培訓單位進行事前、事中、事后抽查,考核培訓效果。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應結合本所實際,建立適合從業人員的內部培訓制度和方法,組織本事務所從業人員定期接受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及職業道德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事務所應保存培訓相關資料,建立事務所培訓檔案。
第五章繼續教育學時的確認與考核
第二十四條省注協負責確認和登記本省注冊會計師參加繼續教育學時,并考核其完成情況。
對未完成繼續教育學時,且不具備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由省注協進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強制培訓。
第二十五條培訓班實行結業考試、考核制度,考試、考核不合格者不計算培訓學時,不發結業證明,同時將培訓結果通報所在事務所。
第二十六條自行組織培訓的市注協、事務所應在每期培訓班結束后1個月內將參加培訓人員情況報省注協進行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電子檔案記錄及學時確認;同時,應將培訓檔案報省注協備案,培訓檔案包括如下資料:
(一)授課教案;
(二)課程安排表;
(三)學時確認表;
(三)培訓考勤表(含電子文檔、格式見附表3);
(四)考核記錄。
第二十七條轉會的注冊會計師,在辦理轉會手續的同時,應提供《注冊會計師培訓學時證明表》(格式見附表4),在省注協辦理轉出協會已確認繼續教育學時的認可手續。
第二十八條分所設在我省,總所設在外省并具有當地注協認可的內部培訓資格,分所注冊會計師參加總所培訓可申請確認學時。
分所注冊會計師參加總所培訓申請確認學時的,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注協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學時確認:
(一)書面申請;
(二)總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出具或書面認可的學時證明;
(三)總所內部培訓資格證明;
(四)培訓的內容、培訓師資等;
(五)省注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將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省注協檢查或抽查時予以提供。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東省市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組織脫產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會員脫產后續教育學時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