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注冊會計師備考的小伙伴們,學姐今日的福利來了,學姐將稅收優惠相關的考點都給大家安排好了,時間不是很充足了,備考的小伙伴們開始奮斗吧!

“營改增通知”及有關部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專項民生服務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7)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2.符合規定的教育服務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2)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體提供的應稅服務

(1)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動物診療機構提供的動物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動物診療服務,屬于“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新增)

5.文化和科普類服務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3)個人轉讓著作權。

6.特殊運輸相關的服務

(1)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青藏鐵路公司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

7.以下利息收入

(1)國家助學貸款。
(2)國債、地方政府債。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5)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6)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7)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8)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8.保險類

(1)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2)再保險服務。

9.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和深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6)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運用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10.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是指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11.非經營性活動或非經營性收入

(1)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2)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12.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14.住房類

 
(1)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2)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5.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房屋產權

(1)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2)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4)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16.就業類

(1)隨軍家屬就業。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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