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新舊考試大綱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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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化 |
一、測試目標 無變化 | ||
二、測試內容與能力等級 | ||
(四)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履行規則 (2)同時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抗辯權 (4)不安抗辯權 (5)代位權 (6)撤銷權 | (四)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履行規則 (2)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3)代位權 (4)撤銷權 | 刪除“(3)先履行抗辯權;(4)不安抗辯權”;將“(2)同時履行抗辯權”改為“(2)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
(五)公司法律制度 (3)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 (五)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 將原“(五)公司法律制度”改為“(五)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六)公司法律制度”;將“7.公司的財務會計”變為“5.公司的財務會計”并刪除“(3)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
(六)證券法律制度 | (七)證券法律制度 (6)優先股發行與交易試點 | 將原“(六)證券法律制度”變為“(七)證券法律制度”;增加“(6)優先股發行與交易試點”內容 |
(九)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3)境外企業管理 (4)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 (十)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4)境外產權管理 (5)境外企業管理 | 將原“(九)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改為“(十)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并將“6.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3)境外企業管理;(4)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改為“6.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4)境外產權管理;(5)境外企業管理” |
(十)反壟斷法律制度 (2)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3)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1)市場支配地位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界定 | (十一)反壟斷法律制度 (2)橫向壟斷協議規制制度 (3)縱向壟斷協議規制制度 (1)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 將原“(十)反壟斷法律制度”改為“(十一)反壟斷法律制度”;將“2.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2)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3)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改為“2.壟斷協議規制制度:(2)橫向壟斷協議規制制度;(3)縱向壟斷協議規制制度”;將“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其法律規制:(1)市場支配地位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界定”改為“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1)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
三、參考法規 | ||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 1994年6月24日 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 24.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3年11月30日,國發[2013]46號 2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3年12月25日,國辦發[2013]110號 26.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2013年12月14日,國發[2013]49號 48.*6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12年10月29日 法(2012)261號 49.*6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3年7月29日 *6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6次會議通過 104.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日 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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