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辦法
  1、適用試點范圍: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規定抵扣。
  2、核定方法: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銷售產品為核心核定進項稅額——實耗扣稅法。
  (1)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3種方法核定:
  ①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農產品的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價稅分離,與實耗相關)
  依據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農產品耗用率)。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農產品外購金額(含稅)不包括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購進農產品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③參照法:
  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試點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
  (2)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下列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買數量
  (3)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農產品單耗數量、農產品耗用率和損耗率統稱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以下稱扣除標準)
  3、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應合并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4、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注明的金額及增值稅一并計入成本科目;自行刑具的收購發票和取得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按照注明的買價直接計入成本。
  5、試點納稅人扣除標準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