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
  (二)租賃期
  租賃期,是指租賃協議規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
  (三)租賃開始日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并確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應確認的金額。
  (四)租賃期開始日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日期,表明租賃行為的開始。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入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和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初始確認;出租人應當對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和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初始確認。
  (五)擔保余值
  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六)未擔保余值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后的資產余值。
  (七)最低租賃付款額
  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