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融資租賃在“營改增”之前區別不同情況屬于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的征稅范圍,有經批準和未經批準之分。
  “營改增”之后,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按照分期收款銷售貨物進行增值稅稅務處理;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按照不同融資租賃的特點,有不同的計稅規則。
  (1)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承租方先將資產銷售取得資金,再支付資金將已售資產租回使用,其實質屬于融資行為。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承租方:出售設備不做銷售,回租設備的租金中,相當于設備本金的部分只能取得普通發票。
  出租方: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