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風險評估程序。風險評估程序通常不涉及審計抽樣。
  (2)控制測試:
  ①當控制的運行留下軌跡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使用審計抽樣實施控制測試;
  ②對于未留下運行軌跡的控制,注冊會計師通常實施詢問、觀察等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此時不涉及審計抽樣。
  (3)實質性程序:
  ①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審計抽樣獲取審計證據,以驗證有關財務報表金額的一項或多項認定(如應收賬款的存在性),或對某些金額作出獨立估計(如陳舊存貨的價值);
  ②在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不宜使用審計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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