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其包含的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將負債成份確認為應付債券,將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確定負債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發行價格總額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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